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组织职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1页(741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6节规定:(1)联邦政府各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无偿地派遣下属人员帮助该委员会履行据本节规定应该由委员会履行的职责。(2)(A)该委员会可以为了履行本节所赋予的职责,在它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听证会,要求有关人员作证以及收集有关证据。(B)在得到该委员会的授权后,该委员会的成员或者代理人可以采取本条授权该委员会采取的一切行动。(C)除隐私法案别有规定者外,该委员会可以为确保自己能履行本节所赋予它的职责而直接自任何联邦机构获得必要的情报资料。在该委员会主席已提出了要求时,各联邦机构的负责人应向他提供他所索要的情报资料。(D)该委员会可像联邦政府的机构一样使用联邦公用邮政,但也应遵守相同的限制条件。(E)在该委员会提出要求后,联邦总务局长应当有偿地向该委员会提供行政后勤支持服务。(3)在履行本节所赋予的职责时,该委员会可以制定、修改它认为必要的各种条例、规则和程序,也可以发布和修改各种它认为必要的命令。(4)在该委员会收到了据本节规定呈交的,要求颁发豁免令状的申请书后,若该委员会认为,为了对此申请书作出决定,有必要得到某些必需的情报资料,则它可以向证人们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到该委员会作证,也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提供各种与此事相关的文件、书本及簿册等。(5)除据本节指定的人员外,该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不得指定任何人作为他(或者她)的代表,代他(或者她)履行委员职务,但若所指派的代表,在被指派时系联邦政府的官员且已就这种指派已经征求过联邦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到了批准则不在此限。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被指派的代表,包括据本节规定所指定的人,均无权以该委员会任何委员的名义参加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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