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协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0页(1073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5节规定:(1)该主管部长在贯彻据本法规定批准的纲要或规划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与各州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他在为保护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而获得土地、水域或者其中的权益时与各有关州进行协商。(2)该部长可以与各州签订关于管理为保护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而划定的地区的各种协定。在据这些协定地这些地区进行的管理中所得的收益按有关法律规定分成。(3)为完满地达到本法诸目的,兹授权部长据本节规定与那些已制订并且在认真实施保护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良好的、积极的纲要或者规划的州签订各种合作协定。该部长应当在收到某州呈交的纲要或者规划草案的副本之日后120天内作出此纲要或规划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结论。除非他认为,据本条规定,某州所呈交的纲要或者规划的副本不符合本法的要求,否则,他便应当与该州签订合作协定以协助该州实施该纲要或规划。在确定某州的纲要或者规划对于保护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来说是良好的、积极的条件下,该部长应据该州纲要或规划作出下列认定,且在以后的每一年均应作出此种认定:(A)该州已授权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已由该州机构或该部长确定的濒于绝灭的或受(绝灭)威胁的物种。(B)该州机构已制订了数个适当的、符合本法诸目的和政策的、保护位于该州的被部长确定为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保护纲要或者保护规划,且已将该规划或纲要的副本连同有关情况的详细说明、各种材料及其他必要的资料呈交给该部长。(C)已授权该州机构进行各种调查,以确定该州本地类及野生动物的现状和为保护这些物种应采取的措施。(D)已授权该州机构制订各种纲要或者规划,包括获得土地、水域或者其中的各种权益,以保护栖息于该州的各种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E)已作出了关于公众参与确定某些栖息于该州的鱼类、野生动物为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活动的规定或者该州的纲要或规划:(i)符合本款C、D、E各项的规定;(ii)各种纲要或者规划包括优先考虑本地鱼类、野生动物中那些已被州机构或该部长确定为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规定及该部长和该机构一致同意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实施这些保护纲要或规划的规定;但与据(i)及本目规定认为已制订了良好的、积极的纲要或者规划的州签订合作协定一事,并不影响在本法第3节中的禁止和授权的可实施性或在本法第8节中关于捕猎本地的濒于绝灭的或者受(绝灭)威胁的物种的禁止和授权的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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