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保护组织成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1页(637字)
美国1973年《濒于灭绝物种法》第6节规定:(1)兹组建一个名称为濒危物种委员会的委员会。(2)该委员会应对据本节规定呈交给它的各种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据本节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在该申请书中所列的行为不可不遵守本节的各项要求。(3)该委员会由以下数名成员组成:(A)农业部长;(B)国防部长;(C)经济咨询委员会主席;(D)环境保护局局长;(E)内政部长;(F)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局长;(G)总统在考虑人们据本节规定呈交的建议后自每一个经部长确定将受到影响的州指定的一个。此种指定应当在人们据本节规定呈交请示免予遵守本节规定的申请书之日后30天内指定。(4)(A)对该委员会成员为该委员会提供的服务不支付额外的酬金。(B)在该委员会成员必须离开他们的住所或者正常工作地点外出履行该委员会交付的事宜时,应当按联邦法典第五篇第5703节所规定的、向联邦政府临时雇用的人员支付差旅费的标准向他们支付差旅费,包括自有汽车公用时的里程补助费。(5)(A)该委员会的5名成员或者他们的代表构成了决定该委员会事宜的法定人数,但是,若待决定的事宜是需由该委员会委员在该委员会开会时表决决定的,则出席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们的代表的人数,不得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B)由内政部长任该委员会的主席。(C)委员会会议可由内政部长提议召开或者由5名委员联名提议召开。(D)该委员会的一切会议应当公开进行,群众可以旁听,且会议记录亦应公开,群众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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