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保申请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4页(378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17条规定,在加拿大居住,并且至少18岁以上的个人,可以向主管部长申请,要求调查该人宣称已经发生的、依据本法规定的犯罪。申请应当包括一个郑重的主张或声明:(1)声明申请者的名称和地址;(2)声明申请者至少已经18岁,并且为加拿大居民;(3)声明所指控的犯罪的性质和所指控的已经违反本法或规章,或者做过违反本法或规章的事情的每一个人的名称;(4)包含着一份支持申请者主张的证据的简要声明。部长可以规定依据本条规定要求制作的申请的格式。第18条规定,部长应当在收到申请20天内开出收据,还应当调查部长认为为确定与所谓的犯罪相关的事实所必要的所有问题。第21条规定,部长可以停止调查,如果部长认为在下列情形下:(1)所谓的犯罪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2)调查没有证实所指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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