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山林保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8页(261字)

1949年9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护林办法》。共8条。主要规定:(1)春秋两季入山狩猎者一律禁止。(2)凡入林区者,必须经当地区村政介绍证明到林务机关办理许可证明,领取入林证,否则一律禁止入林,故违者予以惩处。(3)绝对禁止剥树皮砍小杆子、捋树种,违者除没收现物外并予以处罚。(4)禁止开垦30度以上的树林山坡地。(5)各级政府及林务机关,应负责加强林区各地的护林防火组织及宣传教育工作。对破坏森林及引起山火者,应严行取缔,送交法院按破坏国家财产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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