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有林木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8页(315字)

1950年7月29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公有林保护暂行规则》。共13条,主要规定:(1)凡窃伐、破坏他人林木的,以破坏人民财产论处。(2)凡欲砍伐自有林木的,须向该区公所或区政府申请核发“伐木许可证”,非具本规则规定情形的,不得填发许可证。批准砍伐后,原申请人须在一年内在原砍伐处,如数补植新树。(3)凡经核定暂时不得砍伐的林木,其私有权不受侵犯。(4)凡林木本身局部发生病虫害或枝叶枯死,或对交通、电线、建筑略有障碍,须修整的,可自行剪除,不得乘机滥伐。(5)纠察工作由公安局负责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的,可视情节给予处分;本市市民对私伐、窃伐、破坏林木的均有检举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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