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荒山造林奖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8页(402字)

1953年11月17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公布《西北区陡坡荒山荒地造林奖励暂行办法》。共7条。主要规定:(1)各地公有的荒山荒地,经县人民政府指定宜于造林者,可由群众承领造林,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领的荒山荒地应于2年内进行造林,逾期未种植者取消承领权。(2)群众在公有荒山荒地造林,实行谁种谁有政策,保护林权,允许林木的自由采伐、使用和林权的买卖与转移。(3)群众造林土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农业税:①凡在自有不宜于耕种的沙地、荒地、坡地造林的;②凡在坡度25度以上的坡地进行造林,并报当地县人民政府登记的,发给造林许可证的;③凡承领公有荒山荒地造林的。(4)造林种籽、苗木特别困难的地区和群众,各地政府应尽量予以帮助解决。(5)凡群众积极带头造林、育苗、护林,并获显着成绩的,可由当地政府将其事实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林业机关,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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