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信用基金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9页(292字)

日本《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法》第2章设立中规定:信用基金的设立,必须有在农业、林业或水产业及金融等方面有学识经验者15人以上为发起人,并制定章程及事业计划书,应向政府以外者募集信用基金的出资;发起人应向主管大臣提交章程及事业计划书,申请设立认可,认可后,应及时从发起人推荐人员中,指定信用基金的理事长和监事,发起人应及时向理事长办理事务交换,并向政府及应募出资的政府以外者,请求其缴纳出资;出资缴纳后,应及时按政令规定进行设立登记。该法还规定,未经主管大臣认可设立基金或怠于进行登记的,可对信用基金的负责人或职员,处10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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