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2页(1542字)

依照指纹中心乳突线构成的花纹形态,对指纹所进行的基本分类。在指纹鉴定中,通过对纹型的鉴别与区分,可排除大部分受审查的嫌疑客体,缩小侦查与检验的范围;在指纹档案管理中,纹型的归类和编码是建档存储工作的首要环节。目前通用的指纹分类法将指纹划分为弓、箕、斗三大基本纹型,每类基本纹型下又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型:

弓型纹 由若干弓形线构成的外围系统与由若干横平纹线构成的根基系统所组成的花纹结构。弓型纹又进一步划分为“弧型纹”与“帐型纹”。由于弓型纹不具备“中心花纹系统”,所以不具备三个纹线系统汇合的“三角”形态。

箕型纹 中心花纹由箕形线构成的基本纹型。箕形线的“U”形弯转处称“箕头”,两侧称“箕支”,开口处称“箕口”。箕型纹的中心花纹内至少应有一条不折不断、并且在箕头和近三角侧箕支部分不与来自三角方向的纹线相连接。箕型纹具备完整的三个纹线系统(中心花纹、外围线、根基线),并在汇合处形成一个三角形态。箕型纹中心箕形线的箕口绝大多数朝向小指方向,称为“尺向箕”或“正箕型纹”;少数箕型纹中心箕形线箕口朝向拇指侧,称为“桡向箕”或“反箕”型纹。在指纹的分析和检验中,还可依据中心箕形线内所含纹线数和箕形线形状,把箕型纹再分成空心箕、一线箕、二线箕、多线箕、叶形箕等。

斗型纹 中心花纹由一条以上的环形、螺形或曲形线构成的乳突花纹结构。斗型纹具有完整的三个纹线系统,并在两侧汇合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指纹三角。在斗型纹的中心花纹中,也必须有至少一条完整的环、螺、曲形线,且在正对两侧三角的部位是不折不断、不与来自三角方向的其他纹线相连接。斗型纹依据中心花纹的种类又可划分为:环型斗、螺型斗、双箕斗、囊型斗、杂型斗等。

对指纹的基本纹型进行区分,由来已久。我国古代民间流传的“手相术”即把指纹分为斗和箕,并曾绘出龟型、罗纹型、偃月型等指纹图案。1900年,英国警官爱德华·亨利将指纹分成帐、弧、正箕、反箕、环螺等五类;1904年阿根廷警官沃塞蒂斯(Juan Vucetich 1858~1925)把指纹分成弓、内箕、外箕、环螺等四类。现为大多数国家通用的弓、箕、斗三大基本纹型的分类法是英国人类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于1892年在其专着《指纹学》和《指纹分析法》中提出来的(见附图)。

附图:指纹纹型

1

2

3

4

5

1.弓型 2.箕型 3.环型 4.螺型(斗) 5.曲型(斗)

人们在长期的观察研究中又逐渐发现,指纹的基本纹型受遗传影响较大,子女与双亲的指纹纹型常呈吻合或相近的趋势。此外,纹型的特殊畸变可能同某些先天性发育不全或疾病有关。因此,人类学、遗传学和疾病临床诊断也越来越重视指纹基本类型规律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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