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董事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2页(296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1)每个农业合作社有一个董事会,管理它的事务。董事会至少由5人组成,由全体大会从合作社社员中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村庄、几个农场或类似的团体,董事会应包括这些地点的代表。(2)选举董事会的方法由各合作社的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资格期限,不得超过3年。(3)乡村或集镇级综合农业合作社董事会的五分之四的席位,必须保留给农民。(4)在第一次董事会上,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主席、秘书和司库。(5)董事会的人数、工作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日期,使董事会得以召开和决议有效的必要多数等有关事项,由农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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