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4页(405字)

朝鲜最高常务委员会1959年发布命令,规定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和团体都要保护好野生动物。1973年7月24日,朝鲜金日成主席发布1号令,签发《关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的法令》。主要规定:(1)必须保护好野生动物、植物、水产资源;(2)必须积极发展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繁殖事业;(3)做好划定自然保护区工作;(4)做好群众性教育工作,积极拍好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电影,编写有关书籍等。1978年,政府作出规定,每年4月为爱鸟月;4月1日至10月31日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期。此期间,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员必须到学校、基层、山村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并要组织学生、山村的居民上山挂鸟巢,撒饲料和盐,平整动物饮水处。1979年朝鲜政务院发布《关于保护益鸟、益兽的规定》,国土管理总局制定实施细则。1985年朝鲜中央人民委员会颁布《对违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规定者处罚的具体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