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3页(384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25条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者依据本法第11条、第1、2项及本法第23条第3项规定的命令者,判处1年以下的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第26条规定,符合以下各点之一者,判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10万日元的罚金:(1)违反法第5条第2项关于公园设置或管理规定者;(2)违反法第6条第1项、或第3项而占用城市公园者。第27条规定,法人或个人及其代理人,有违反行为时,在处罚行为者之外,对法人或个人各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第28条规定:(1)违反第10条之2规定而作出第10条之2中所列举行为之一者,处以1万日元以下罚金。(2)违反第11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公园管理者的命令之一者,处以1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违反第10条之2或第10条之3第1项规定的命令者;违反对于受到第10条第3项之1的许可者的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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