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1页(704字)
日本1966年《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法》第8条规定,公库负责人设置总裁1人、副总裁1人、理事4人以内及监事2人以内。第9条规定:(1)总裁代表公库,总理其业务。(2)副总裁代表公库,依总裁的规定,协助总裁管理公库的业务,总裁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理其职务,总裁空缺时,执行其职务。(3)理事根据总裁的决定,协助总裁及副总裁管理公库的业务,总裁及副总裁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理其职务,总裁及副总裁空缺时,执行其职务。(4)监事监察公库的业务。(5)监事根据监察结果,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总裁或主管大臣提出意见。第10条规定,总裁及监事由主管大臣任命。第11条规定:(1)负责人的任期为4年。(2)负责人可连任。(3)负责人空缺时,必须及时任命补缺的负责人。补缺负责人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任期。第12条规定,属于以下各号所列之一者,不能担任负责人:(1)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政府职员、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议员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的首长或专职职员;(2)政党的负责人。第13条规定,负责人不得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亲自从事营利事业。第14条规定,对于公库与总裁或副总裁利益相反的事项,上述人无代表权。在此种场合,由监事代表公库。第15条规定,总裁可从理事或公库的职员中,选任对公库从属事务所的业务具有诉讼上或诉讼外一切行为权限的代理人。第16条规定,公库的职员由总裁任命。第17条规定,负责人及职员在刑法及其他罚则的适用上,视为依法令从事公务的职员。第18条规定,公库在制定负责人及职员的退职津贴支付标准时,须预先取得主管大臣的同意。欲将其变更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