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4页(229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各级主管机关依本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调派辖内其他地区之家畜防疫或检疫人员,办理紧急防治时,依下列程序办理:(1)为应港口检疫之紧急防治,必须调用其他邻近地区之检疫人员,得迳行洽调,并副呈上级备查,受调机关不得拒绝,其调用以3日为限,如需延长,应先洽得受调机关同意或报准上级主管机关后行之。(2)调派同辖区而无隶属关系者,得迳行洽调,并副呈共同上级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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