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负担征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1页(222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37条规定:(1)对不缴纳应向国家交纳的负担金者,环境厅长官必须指定应交纳的期限,督促通知。(2)环境厅长官可根据总理府的规定,对不向国家交纳负担金征收延滞金,但延滞金不得超过每年应交纳负担金的14.5%的比例。(3)第(1)项规定中的被督促者到指定日期还不交纳应付金额时,环境厅长官可根据滞纳处分条例,征收前两项规定的负担金和延滞金。(4)应先征收延滞金,再征收负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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