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指定协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1页(234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39条规定:(1)国立公园、国定公园地区的指定,其区域的扩大,公园计划的决定、变更,或特别区域、特别保护区中公园地区的指定或其区域扩大时,环境厅长官必须与有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达成协议。(2)环境厅以外的国家机关,根据第14条第(1)项规定要从事国立公园有关的公园事业时,必须与环境厅长官达成协议。(3)国家机关根据第15条第(1)项规定要从事与国定公园有关的公园事业时,必须与都道府县知事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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