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拉机安全架安全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5页(505字)

新西兰1967年《拖拉机安全架条例》规定:(1)根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安全架的设计和制造,应使安装了安全架的拖拉机防倾倒的余量不得受到过分的限制。(2)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安全架的制造方法和用材应保证无突出点和锋利边缘存在,以免给驾驶员造成伤害。(3)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安全架的主要零件如没有适当的紧固件,安全架将被认为是不合格的。(4)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设计上如存在有可存水和垃圾的空斗,由于它将促使机件的腐蚀,安全架将被认为是不合格的。(5)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的要求,在对安全架进行冲击试验时,安全架的任何零件的最大瞬时挠屈变形都不得在拖拉机翻倒时可能造成压伤或封闭驾驶员。(6)据核准试验单位的意见,按本条例要求,在对安全架进行加压试验时,安全架的任何零件的最大挠屈变形都不得在拖拉机翻倒时可能造成压伤或封闭驾驶员。(7)按本条例的要求完成所有试验之后,安全架应被彻底检查,如果有任何可见裂纹、伤痕或其他缺陷出现在安全架或拖拉机的任何主要零件上或任何零件的主焊缝上,核准试验单位将在试验报告中记录这些事实,而且不能发给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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