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然公园损失补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1页(353字)
日本《自然公园法》第35条规定:(1)对于第17条第(3)项,第18条第(3)项或由于得不到第18条第(2)、(3)项的许可,或由于得不到第19条规定而附加许可条件,或由于第20条第(2)项规定被处分而受损失者,国家要适当补偿损失者的损失。(2)欲接受上项规定的被补偿者,必须向环境厅长提出补偿的申请。(3)环境厅长,必须决定前项规定的补偿金额,并通知申请的补偿者。(4)由于国立公园和国定公园区域的指定或公园计划和公园事业的决定,而受损失者,国家应给予受损失者适当的补偿。由于都道府县从事公园事业而受损失者,都道府县可对受损失者给予适当的补助。(5)关于上项造成的损失的补偿问题,参照该条第(2)、(3)项规定,环境厅的主任大臣或都道县知事也可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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