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进出口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80页(262字)

新加坡1950年12月8日颁布《进出口控制法》,后经多次修订。其中第3条规定,部长可以下达命令规定:(1)在所有情况下或者特定或者特定类别的情况下和命令中可作出的容易引起异议的,对所有货物或者任何特定种类或者规格的货物之进口或者出口或者沿海运输或者作为船只贮存装运或者换装进行绝对或者有条件的禁止或者规范;(2)与依据本条发出的命令规定的任何控制方案有关的可规定费用、捐赋的征收和恢复及其处置;(3)任何对命令规定的违反应为违法行为并应当确认处以罚款或者监禁或者两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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