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工回灌申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8页(261字)

以色列1965年《水法》规定,凡须申办回灌执照者,应向水行政长官提交一份回灌计划,着重说明:(1)回灌的目的;(2)回灌的地点;(3)回灌的影响范围,指采用直接或间接的回灌方式将对地质情况产生影响的范围,以及这一地区内水的生产的供应单位;(4)打算回灌的水量和预计的水质,以及回灌区因回灌作用可能的产水量;(5)有关回灌作业的费用概算;(6)由于掺用不同水质的水而对水源造成的影响;(7)回灌作业的技术描述;(8)在回灌区内,采用跟踪设备定期检查回灌对该地区水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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