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人工回灌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8页(256字)

以色列1965年《水法》第44条规定:(1)人工回灌是指一种有计划的从包括洪水、排水和污水在内的任何水源、以包括直接入井、入坑、入钻孔、或使水从地面渗入地下等在内的任何方式使水下渗至地面以下的操作。(2)除用于本法所述目的之一以及具备水行政长官颁发的执照并按执照规定条件行事的以外,一般不得进行水的回灌。(3)除自然回灌外的人工回灌,其目的是要从某一特定水源地产出优质水;季节性或多年存储水资源;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并经财经委员会许可后由农业部长规定的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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