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2页(1446字)

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签订的关于该企业承包经营的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法律形式,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产物。国务院1988年2月27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承包经营责任制及其法律形式——承包经营合同作了系统、详细的规定,是我国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条例,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民所有制非工业企业不得订立承包经营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有以下条款:①承包形式即上交国家利润形式;②承包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③上交利润额或减亏数额;④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⑤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⑥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⑦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债务债权处理;⑧双方权利和义务;⑨违约责任;⑩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发包方的权利有:①按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②追究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承包方的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③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合同任务时,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有:①按合同约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商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②由于其没有履行合同,影响合同任务完成时,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方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有:①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②由于发包方违约使其无法履行合同时,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③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④承担违约责任。

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原则。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下列情况例外:①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时,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②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失且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企业无法履行合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③由于发包方违约或者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对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因企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未约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仲裁机关依法进行仲裁。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均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或逾期未申请复议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均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承包合同是80年代后半期和90年代初期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法律形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发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到90年代中期逐渐被淘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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