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然保护区经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3页(322字)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设立自然保护区经营委员会:(1)经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由部长任命之作为主席的受托管理人;6-9名其他受托管理人,其中有2名由总统任命,另外的管理人由部长任命。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4人。主席应主持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有权就委员会议程上的问题会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投票。(2)委员会可决定任命某些人为委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控制和管理。(3)全体委员会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限制,将其依本法享有的任何权力、职能、义务授权给任何上述委员会或主席。(4)尽管对委员会所享有的权力、职责或义务进行了授权,但是,全体委员会仍可继续依本法行使其权力,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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