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自然保护区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2页(217字)

新加坡《自然保护区法》规定:(1)在自然保护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因过失而破坏、损坏或涂改任何有关动物、植物、地理、人种或其他具有科学或美学价值的物品。(2)任何人不得破坏、损坏、涂改或转移任何通告,界线标志或其他属于委员会的财产。(3)除非经主管委员会之官员或服务人员的同意或据本法之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占有属于委员会财产的建筑、汽车或其他物品。(4)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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