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原生态自然保全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2页(273字)

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规定:(1)环境厅长官若认为保全该地的自然环境是特别必要的,可将其面积依法确定为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制订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保全规划;保全区内的保全作业由国家实施。(2)在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内不得进行修建房屋、开采矿石、采伐林木、捕获动物、放牧牲畜、堆放物件等活动。(3)环境厅长官为保全原生态自然环境保全区的自然环境,可依据政令指定其所属官员为自然环境保全监督员。(4)环境厅长官可依据保全区保全规划,将区内某些地区确定为限制进入地区,任何人不得进入各限制进入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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