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生态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7页(240字)
中国1988年水法第5条对国家保护水资源生态措施作出规定:(1)保护自然植被,对已有的林木和草地必须认真地保护,不得擅自破坏,应该依法合理采伐利用。(2)种树种草,有计划地绿化荒山、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并实施有效的保护。单位或个人从事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应将建设时毁掉的林木和草地植物,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恢复起来。(3)防治水土流失,对自然力和人为破坏的植被,按照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恢复植被。
上一篇:中国水资源使用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