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品种登记公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0页(283字)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14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案经审查后,台湾主管机关应将审查结果,作成审定书,叙明审定理由,通知申请人;其合于命名或权利登记新品种,应将审定结果连同新品种特性公告。第15条规定,新品种登记经审定公告后,任何人认有违反本法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认有不合本法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异议申请书,叙明理由,附具证件,向台湾主管机关提出异议。台湾主管机关接到异议申请书后,应同副本通知申请人于30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者,径行审定。异议案审定后,应作成审定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及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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