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品种登记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0页(328字)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2章第9条新品种命名及权利登记中规定:(1)申请新品种登记,应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并检附有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申请人之姓名,住、居所,如系法人或团体者,其名称、事务所或营业所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申请登记之类别;新品种种类;新品种名称;新品种来源;新品种特征性;育成或发现经过;栽培试验报告;栽培应注意事项。主管机关审查前项申请,必要时得令申请人提供新品种性状检定所需之材料。(2)新品种登记申请权可让与或继承;其由受让人或继承人申请者,应叙明育种者或发现者姓名,并附具受让或继承证件。(3)同一新品种及名称有二人以上分别申请登记时,以最先提出申请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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