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品种权利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0页(300字)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2章新品种命名及权利登记中规定:(1)育种者或发现者所育成或发现之新品种,具有利用价值者,得依本法申请新品种权利登记。权利登记申请,应与命名登记同时进行;未同时提出者,不得补申请权利登记。(2)经核准权利登记的新品种,其权利人专有推广、销售及使用权;他人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方得为之。但利用该品种供作育种材料,以育成另一新品种为目的,所为试验研究观察,而无营利行为者,不在此限。(3)新品种权利登记申请案,经审定公告者,自公告之日起,暂准发生前项权利之效力。但嗣后因申请不合法或因异议而不予登记确定时,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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