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登记公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53页(280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970条规定:(1)在合理的期限内,州应公布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事宜。因继承而取得的,不须公布。(2)公布的内容包括:登记号、面积、不动产的类别和所在地标示以及在不动产标示中提及的建筑物类别:所有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让方取得所有权的期日;在共有情况下的份额以及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的区分比例。(3)州得要求公布其他内容,特别是对待给付,同时不要求公布小面积以及小份额或区分比例的不动产的取得。在遗产分割、遗产先取、婚姻契约或财产分割的情形下,只需公布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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