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评价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9页(850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土地评价法律制度。目前,土地评价法律主要包括:(1)《土地评价法》是农地评价的最基本法律。该法于1934年10月16日由帝国政府颁布,经过1965年8月、10月和1976年12月等多次修订。该法规定:农用地评价的对象是所有农业用地,评价成果直接为税收服务,评价由财政部主管,各州、县在财政部门设立农地评价委员会,负责土地评价的具体工作。(2)《联邦建设法》是地产估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法于1960年颁布。该法规定地产估价由地产估价委员会组织实行。地产交易标准价(购买价)由地产估价委员会作出。该法还对地产估价的具体方法、工作开展形式和成果形式作出相应规定。(3)《土地整理法》的有关规定是进行土地整理中评价的法律基础。该法于1937年制定,1964年修订。该法在有关条文中,对土地评价的作用、明确评价成果是地块等值、等价重新划分、计算偿还地块面积大小的决定性因素、评价工作区域是土地整理区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评价工作由土地整理局派员领导的土地整理协会组织负责。除上述三个联邦法律,德国还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了土地评价的法律体系。另外还制定一系列与法律相配套的土地评价技术规程、条例和准则。如农地评价方面制定了《农用土地评价规程》;地产估价方面制定了《确定地产交易价格的规定》、《建筑用地规定》、《地产权易价格调查细则》、《住宅经济性计算规定》等;土地整理评价方面制定了《土地整理中土地评价手册》、《土地整理中评价协会理事读本》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开展土地评价的成果在许多工作中有广泛应用。在税收方面有6个税种应使用土地评价成果;在地产交易控制和成交估价方面,地产估价结果应是社会上土地交易参考价格,也是政府征购或购买土地的限制价格;在土地登记册中,土地评价值应是一项必须登记的内容,也是财产保险的依据;在经济活动方面,土地评价结果应是作为贷款保险估算、抵押价值评定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