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使用强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8页(242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95条规定:(1)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但又不遵守根据本法和在本法基础上制定的其他条令所规定措施的属于公民所有的农用地的使用者,采取强制措施。(2)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以土地使用者的费用来贯彻一定措施;撤销违反条令或主管机关决定而建立的种植场。第96条规定:(1)区议会负责农业事务的管理机关决定本法第95条第2项措施的决定时,可以提出申诉,而在反对根据申诉所提出的决定时,不得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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