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3页(500字)
丹麦是岛屿国家,周围被北海、斯卡格拉克海峡、卡特加特海峡及波罗的海所环绕,水产资源十分丰富。丹麦政府1966年、1977年颁布法令,宣布领海宽度3海里,专属渔区为200海里。丹麦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专属渔区由共同体共同“专属”,其水产资源可由共同体各成员国共享。丹麦作为成员国,参与共同体各项法律、政策的制定,本国的各项渔业管理都要遵守共同体的渔业法律和政策。如共同体通过立法确定共同水域的总允许渔获量,然后确定每一成员国在其中的限额,各成员国必须按捕捞限额在丹麦渔区内从事捕捞。丹麦政府十分重视渔业资源的保护,颁布了《捕鱼领域法》、《海洋渔业法》、《淡水渔业法》、《渔船法》、《内陆水域禁止使用拖网渔船条例》等,还对各种鱼类最低捕捞规格、网目尺寸规格等作出专门规定,颁布了《围网、拖网捕捞条例》等。1986年针对各种鳕鱼管理,颁布了单船单航次的捕捞配额规章。丹麦对水产品市场管理限制也很严格,渔业部通过颁布规章,禁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产品进入市场。根据规定,一旦发现有变质鱼,渔业警察即可将其加上红色标记,并将出售者公布于众,并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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