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1页(46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以外的司法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其他司法人员作了以下规定:①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因为其他司法人员的任免制度与公务员任免制度、法官任免制度都不相同,为了稳定其他司法人员队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故作此规定。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量才选用,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任用标准一样。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香港回归以后其他司法人员不发生离职问题,都可留下来工作,而且待遇也不低于原来的标准。④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其他司法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退休或离职者,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安定书记官、执行官、经历司等这些司法人员对香港回归以后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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