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9页(340字)

国家因战争、动乱、叛乱或其他非常情况而在全国或国家的局部地区采取非常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行为。非常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权利、交通管制、宵禁、特别搜查、重点保卫、限制外国人行动自由、军事接管等一切为治安和安全所必需的手段。由于戒严是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非正常的手段,因此有较严格的时间和程序限制,通常当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消除、社会恢复治安与秩序后,国家就可根据需要解除戒严,也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戒严所应持续的时间和范围等。通常,戒严的开始需发布戒严令,解除戒严时也要以命令形式宣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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