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无狂犬病国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3页(23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5.2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家可视为无狂犬病国家:(1)本病为强制性申报疫病;(2)正在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系统;(3)贯彻执行所有防止和控制狂犬病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力的进口程序;(4)过去两年内,从未证实发生过人或其他任何种类动物的本地获得性狂犬病感染;但这种情形并不受分离到欧洲蝙蝠狂犬病病毒的影响;(5)除检疫站外,过去6个月内从未证实发生过进口食肉动物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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