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9页(294字)

行政立法的一种,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已颁布的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解释性立法行为往往是行政机关为答复或解决执法机关在理解和适用行政法规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作出的。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可能作出针对性的解释,用以指导司法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适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更具有解释性立法的特征。但司法解释与作为解释性的行政立法毕竟有重要区别,前者仅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后者适用于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中亦要予以适用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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