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社员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7页(317字)
法国1967年9月26日发布《关于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盟以及农业联益公司的法令》中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农业合作社社员:(1)合作社所在地区一切具有农林产主资格的自然人和法人。(2)合作社所在农业区中,一切具有同农业合作社业务相一致,按规定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3)本地区一切农业共同经营组合。(4)一切同农业合作社有相同或附属性业务的农民协会和工会组织。(5)不管其地址是否设在本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盟和农业联益公司。(6)一切与农业合作社联盟业务有关的法人,在其农业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之外,可成为另一农业合作社联盟的合作成员,但不得超过社员大会总票数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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