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9页(303字)

公民依照法定程序为一定的宗旨而结成社会组织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之一。结社自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一如契约自由,系于当事人的自愿。但是结社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权利,以暴力推翻政府为宗旨或以犯罪为目的的结社一般是受法律禁止的。德国宪法第9条规定:“所有德国人都有结社和组织社团的权利。如社团的目的和活动违反国家刑法,或导致违反宪法秩序及国际间协作原则时,得予以禁止。”在美国,政府雇员不得参加政治性社团的管理工作,保持所谓政治立场中立。社团的成立通常还需法定的程序。成立不同的社团,申请的程序各异。一般而言,对于结成政治性社团得规定严格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