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患病家畜申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8页(355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当发现患有、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家畜时,其所有者、管理者和诊断过这些家畜、或检验过因传染性疾病而死亡之家畜的尸体的兽医师,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立即向管辖该家畜或其尸体之所在地的市长、区厅长、邑长、面长申报之。(2)当运输业者通过铁路、船舶、汽车或飞机等交通手段而运送的途中之家畜患有、或有充分理由深信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时,运输业者须向所属市长、区厅长、邑长或面长申报之。(3)接到申报的区厅长(汉城特别市和直辖市的区厅长除外)、邑长、面长须立即向市长、郡守报告;市长、郡守、区厅长须将之向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报告。该法还规定,违反上述第1项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上一篇:韩国家畜防疫定义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