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苏格兰环保目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6页(360字)

英国《环境法》第31节第1条规定,国务大臣随时可以对他认为环保机构在履行职能中适于追求的目的和目标提供指导。第2条规定,依照前述第1条提供的指导,必须是包括对机构通过履行职能达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所做的,考虑到了机构的职责和资源的被国务大臣认为是适当的贡献的指导。第3条规定,机构在履行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依照本节所提供的指导。第4条规定,依照本节向机构提供指导的权力只有在同环保持机构及国务大臣认为适于协商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协商后方可实施。第5条规定,依据本节提供的任何指导草案必须提交两院,在提交草案之日起40天后方可提供指导;如果草案不在同一天提交,则延后2天。第6条规定,如果在前述第5条述及的期限内,有任何一院在收到草案后决定不应提供指导,国务大臣则不能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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