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水违法行政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6页(472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根据水咨询委员会的裁断,违反下列行为者应处以中止或吊销用水许可证或其他用水权利的处罚,或处以1000比索以下的罚金:(1)土地业主拥有潜流水或地下水未按水咨询委员会要求进行登记;(2)未遵守有效用水规定标准;(3)拥有者不作取水记录;(4)未遵守用水许可证或其他用水权的条款或条件;(5)未经授权而将水用于所授水权或许可证以外的用途;(6)建设或检修水利工程或水工建筑物,其设计和说明书未根据要求经过正式批准;(7)未根据需要设置调节和计量设备以控制取用水量;(8)未经批准而出售、租赁或转让水或水权;(9)在水源储存、引用、分配和利用工程建设中,未按水咨询委员会要求设置足够预防疾病设施;(10)未经水咨询委员会批准打井;(11)未经水咨询委员会同意利用现有水井、池潭或水面将水向地下或地面回灌;(12)违反或不遵守水咨询委员会的命令、规则或规定;(13)非法从明渠、渡槽或水库中取用或调走水源;(14)蓄意毁坏水利工程或水工建筑物,其价值不超过5000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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