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合作社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8页(184字)

越南1996年合作社法律规定,根据政府土地管理条例,合作社是政府委托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单位,并颁发有土地使用权证。政府委托给合作社土地用于农业、林业、海产品和盐产品,不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直接为农业、林业、海产品和盐产品提供服务。在农村、山区和海岛的合作社,成立后5年,免征土地租金;其他合作社享有2年土地租金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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