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拖网使用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9页(314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渔具和渔法)通告》第27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在渔船上拥有或使用下列拖网捕:网目不只一层;或带有任何材料制成的衬垫、套筒或舌网;或中心小于1米的任何补强方式;网目尺寸小于100毫米,除按照法令通过通告另有规定或作为捕鱼执照的条件例外。(2)本通告中的规定,不应视为禁止在拖网腹部使用防擦网具,但防擦网或防擦网具的后端应与并保持与拖网脱离,且防擦网的安装方式使小鱼能从囊网网目轻易脱逃。第2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渔船运送或使用丹麦式旋曳网的同时,在该船上使用或运送拖网。第2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拖网作业的水域内,在装有拖网的渔船上采用其他方法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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