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鸟兽保护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5页(498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28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1年以下的徒刑或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第12条第2项至第5项、第13条第2项、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1项或第25条第1项、第2项及第4项规定者;(2)用虚假手段获取第7条第1项规定之许可或第21条第1项规定之许可者。对于违反第20条第1项规定之犯罪未遂者亦进行处罚。第29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50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第4条第4项、第19条、第22条第1项、第23条第1项或第24条第1项之规定者。只是处罚违反第19条之规定者时,须有占有者的上告。(2)违反第7条第5项及第21条第3项之规定、把执照证或许可证转借他人者。第30条规定,属于下列各款之一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渎职金:(1)违反第13条第3项、第20条第2项、第21条第4项、第22条第4项、第23条第2项或第25条第5项规定者;(2)违反第22条第3项或第23条第3项规定的命令者;(3)擅自挪动、毁坏或除掉按本法的设置的鸟兽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禁猎区或狩猎场之标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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