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河流用地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8页(502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70节第1条规定,除本节另有规定者外,河流管理局将授予它们的、在履行其职能时不需要的土地出卖、交换或出租。第2条规定,河流管理局未经主管大臣或大臣们的许可,不得将它据本法规定强行获得的及据当时有效的、依本法规定而签订的协议强行获得的土地出卖、交换或出租。第3条规定,河流管理局未经主管大臣或大臣们批准,不得以低于最佳的价格、最佳报酬或最佳租金出卖、交换或出租任何土地,而这些最佳价格、最佳报酬或最佳租金是只要在对为这些出卖、交换、出租的土地而规定的限制或条件加以认真考虑后便能得出的。第4条规定,应据某河流管理局呈交的关于它在出卖、交换或出租土地中所获的资本资财的申请,据各种具体情况的不同要求,在该河流管理局的账册上作必要的调整。第5条规定,若某河流管理局有权享有土地上的权益,且该土地又不是不限制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继承的土地或所租得的此土地,则该河流管理局若认为适宜,可在征得主管大臣或大臣们的批准后,可为任何目的,通过出卖、交换或出租将这些权益加以处置或通过转租,或全部或部分地停止经营或实施这些权利而加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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