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710页(411字)

第五条 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发的专用纸,逐项填写。内容应当明确,字迹应当工整。

第七条 涉及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案件以及代表作为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的有关问题,一般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上诉、申诉、反映。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案件的申诉状和信件,应当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处理。

第八条 代表可以书面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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