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485页(413字)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补选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当选的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当选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代表资格审查的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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