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检查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页(1079字)

边防检查部门对有违反边防检查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当事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边防检查站可实施以下处罚:①出境入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未持有或者持用无效的出境、入境证件的;持用他人的或者伪造、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③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⑤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⑥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⑦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的;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的;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籍船舶的。

边防检查站在执行罚没款处罚时,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收据。被处罚人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边检站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边检站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复议申请的有关复议机关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决定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篇:被选举权 下一篇:比例代表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