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3页(388字)

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内容包括被选民了解权、对选举事务的监督权、公平竞争权、对违法行为提起选举诉讼权等。一般以具备国籍、年龄、居住期限、财产状况、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等资格为条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公民获取被选举权应具备的资格各不相同。在资本主义国家,与选举权相比,大都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候选人资格,以限制很多人的被选举权。例如有些国家规定交纳保证金后才能参加竞选,有些国家规定必须是某些主要政党的成员才能作为候选人。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公民享有普遍的被选举权。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龄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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